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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会计从业《财经法规》名师指点——停业、复业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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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停业、复业登记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 2.纳税人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经确认后,办理复业登记,领回或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领购簿及其领购的发票,纳入正常管理。 3.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例题7·单选题】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 )。 A.自动注销税务登记 B.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管理 C.自动延长停业登记 D.纳税人已自动接受罚款处理 【答案】B 【例题8·多选题】企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形一般包括( )。 A.开业 B.增加银行账号 C.停业 D.复业 【答案】ABCD (四)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2.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其有效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超过180天。 3.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4.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并经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结清应纳税款、缴销未使用发票并办理有关手续。 5.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纳税人应于10日内将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核销手续。 (五)纳税人税种登记——即税种核定。见课本。 (六)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应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其生产、经营所在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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