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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教育部修订发布《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内容 4月29日,根据教育部修订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33号令),省招委向各地发出《关于普通高校招生中违反规定行为认定与处理事项的通知》指出:对参加我省普通高考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均适用教育部令(第33号)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这次修订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纪作弊的认定与处罚做了新的规定,从今年4月1日起实施。今年,我省包括高考在内的各类国家教育考试,将按照新修改的办法对考试违规舞弊行为进行认定处理。
    新修订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首次将加分资格造假认定为作弊;规定团伙作弊、通过电子设备传送试题及答案等4种违规行为,考生将最高面临停考所有国家教育考试3年的处罚;伪造证件、证明等其他材料获得加分资格首次认定为作弊;只要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即使未使用,也同样视为作弊;考试“夹带”的内容也进一步扩展,只要“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都被认定为作弊,而不再仅仅是携带“文字材料”;对相关舞弊处罚力度加大,组织团伙作弊等将“停考”3年,组织团伙作弊的,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并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假如考生在高考中实施以上作弊行为,均意味着不仅影响到其三年内不能参加同类考试,还可能不能参加其他考试,如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试、自学考试等。
    在校生及在职教师参与相关舞弊,将开除学籍或被解聘。考生违纪舞弊录像可作为认定其舞弊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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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修订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相关条款:
    一、《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诸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间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七条(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四、《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八条(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的其他行为: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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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3 3: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