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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2016年司考《民诉法》笔记:处分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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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年司考《民诉法》笔记:处分原则”,希望每个考生都能认真复习司考民事诉讼法,多看看书,熟悉每一个知识考点,取得好成绩。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等方面的信息,请持续关注本站! 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的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的权利分为两大类:一是对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二是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 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主要表现为:原告起诉时可以依法自主确定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在诉讼中,原告可全部放弃其诉讼请求,被告可部分或全部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可以达成或拒绝达成调解协议;在判决未执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可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 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诉讼发生后,当事人可依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行使起诉权。只有在当事人起诉的情况下,诉讼程序才能开始。法院既不能强令当事人起诉,更不能在当事人不起诉的情况下主动审理“案件”。(2)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决定是否对法律赋予的权利决定是否行使,这些权利包括:原告的申请撤回起诉权、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回避权、委托他人代理诉讼权、请求调解权、辩论权、上诉权、申请再审权、申请执行权等。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处分权不是绝对的。我国法律在赋予当事人处分权的同时,也要求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公民个人的利益;否则,法院将代表国家实行干预,即通过司法审判确认当事人某种不当的处分行为无效。 司法考试三卷栏目为您推荐: 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技巧 2016年司法考试命题规律 2016司法考试改革亮点解读 2016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2016司法考试论述题万能模板 2016年司法考试学科的分值分布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间及入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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