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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民法考点解析:合同的成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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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栏目本次为你带来的是合同的成立过程。由于公务员考试制度改革,而取消了公务员公共基础科目,但是公务员公共基础仍是公务员考试考查的内容之一。因而在进行公务员考试备考的过程中仍不能忽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的复习。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频道本次就为广大考生带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民法考点解析:合同的成立,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 本文是关于合同成立过程的描述。原则上,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双方当事人受合同的拘束。为便于理解合同成立中的各具体制度,先对合同成立的过程作一简要描述。 1.《合同法》第13条规定,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缺一不可)。 2.原则上,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有两个例外!详后)。 (1)仅受要约人享有承诺的资格。 (2)承诺须符合承诺的构成要件。 (3)承诺的对象只能是正在生效的要约(要约邀请不能作为承诺的对象)。 (4)原则上,承诺自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有例外!详后)。 3.承诺的对象只能是正在生效的要约。未生效的要约、被撤回的要约、被撤销的要约均 不能作为承诺的对象。 (1)要约系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未“作出”的要约不能生效。 (2)对不特定人作出的要约(如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自动售货机),自作出时生效。 (3)对特定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4)对特定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自相对人了解时生效。 (5)要约生效前,可撤回要约。撤回的要约不能作为承诺的对象。 (6)要约生效后,可因撤销等原因失效。失效的要约不能作为承诺的对象。 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频道为你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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