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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2013会计证《财经法规》知识点:支付结算概述 |
内容 |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 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多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支付结算做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如下法律特征-简答: 1, 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2, 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 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 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中国人民分行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5, 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 支付结算的原则-简答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银行在办理结算时,必须按照存款人的委托,将款项支付给其指定的收款人;对存款人的资金,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其自由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原则。即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负责办理结算当事人之间的款项划拨,不承担垫付任何款项的责任。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一)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按照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由银行签发的汇票为银行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企业、单位等签发的汇票为商业汇票。 (二)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凭以办理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转账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三)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四)信用卡 (五)汇兑 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汇款人可根据需要选用。由于汇兑结算手续简便,不受金额起点限制,长期以来一直是银行异地汇划资金的主要结算方式之一。 (六)托收承付 根据购销合同,由销货单位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款项,由购货单位向银行承认付款的支付结算工具。 (七)委托收款 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至今为止,现行的适用支付结算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和政策性规定主要有:《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等等。 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简答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包括: 1,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2,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金额等应当规范。 (二)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举例如下: (1)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1409.50,应写成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 (2)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6 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 (3)阿拉伯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例如,¥1 680.32,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又例如,¥107 000.53,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 (4)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例如:¥16 409.02,应写成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又例如,¥325.04,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 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例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会计基础延伸阅读 会计基础之核算方法 会计基础主要有两种,即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 1.收付实现制。 收付实现制,又称现金制,是指企业单位对各项收入和费用的认定是以款项(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的实际收付作为标准。凡属本期实际收到款项的收入和支付款项的费用,不管其是否应归属于本期,都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入账;反之,凡本期未实际收到的款项收入和未付出款项的支出,即使应归属于本期,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入账。采用这种会计处理制度,本期的收入和费用缺乏合理的配比,所计算的财务成果也不够正确,因此企业单位不宜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活动采用权责发生制,主要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 2.权责发生制 权责发生制,又称应收应付制、应计制,是指以权责发生为基础来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而不是以款项的实际收付作为记账基础。凡是应属本期的收入和费用,不管其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入账;反之,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已收到款项或付出款项,都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入账。在权责发生制下,每届会计期末,应对各项跨期收支作出调整,核算手续虽然较为麻烦,但能使各个期间的收入和费用实现合理的配比,所计量的财务成果也比较正确。因此,国家《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单位会计核算应采用权责发生制。行政事业单位经营也采用权责发生制。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 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多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支付结算做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如下法律特征-简答: 1, 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2, 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 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 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中国人民分行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5, 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 支付结算的原则-简答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银行在办理结算时,必须按照存款人的委托,将款项支付给其指定的收款人;对存款人的资金,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其自由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原则。即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负责办理结算当事人之间的款项划拨,不承担垫付任何款项的责任。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一)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按照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由银行签发的汇票为银行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企业、单位等签发的汇票为商业汇票。 (二)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凭以办理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转账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三)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四)信用卡 (五)汇兑 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汇款人可根据需要选用。由于汇兑结算手续简便,不受金额起点限制,长期以来一直是银行异地汇划资金的主要结算方式之一。 (六)托收承付 根据购销合同,由销货单位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款项,由购货单位向银行承认付款的支付结算工具。 (七)委托收款 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至今为止,现行的适用支付结算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和政策性规定主要有:《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等等。 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简答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包括: 1,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2,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金额等应当规范。 (二)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举例如下: (1)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1409.50,应写成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 (2)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6 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 (3)阿拉伯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例如,¥1 680.32,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又例如,¥107 000.53,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 (4)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例如:¥16 409.02,应写成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又例如,¥325.04,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 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例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会计基础延伸阅读 会计基础延伸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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