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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陕西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教材(全国)第一章第六节法律责任笔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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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辅导:会计从业章节考点 会计从业每日一练 考题难点名师解答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了解)(拓展) (一)行政责任(一般违法行为) 《会计法》规定的行政责任的形式有两种——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1.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职权,对其认为违反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 2.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实施的法律制裁。 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与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二)刑事责任(犯罪行为) 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不同,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1)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 (2)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 (3)承担法律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 刑事责任包括两类:一是犯罪;二是刑罚。 1.关于犯罪。 2.关于刑罚——主刑和附加刑。 (1)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犯罪分子只能判一种主刑。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2)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即对同一犯罪行为既可以在主刑之后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也可以独立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者附加适用驱除出境。 【考题·2009】下列各项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的附加刑的有( )。 A.剥夺政治权利 B.罚金 C.没收财产 D.驱逐出境 『正确答案』ABCD 报考指南:陕西会计网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考常见问题解答 报考公告:陕西2013年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报名信息汇总 陕西备考:陕西2010年-2003年会计从业历年真题汇总 陕西《财经法规》1-5章章节习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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