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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优惠 | 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金融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金融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一节 现金管理规定 一、现金及现金管理 现金是指具有现实购买力或者法定清偿力的通货,包括铸币、纸币和信用货币。我国的现金是指人民币。 二、现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1.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2.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3.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4.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执行现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稽核 5.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三、现金的使用范围 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项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云南动态:云南2013年各地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动态信息汇总 云南真题:云南2007-2009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汇总 四、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一个单位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办理现金支付。 (二)开户单位在购销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的待遇;不得只收现金而拒收汇票、本票、支票和其他转账结算凭证。 在经济往来中,转账结算凭证具有与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三)库存现金限额的管理 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核定。开户银行根据开户单位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核定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 关于现金交存银行的规定 凡有现金收入的单位,其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及时交存开户银行。 (四)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现金账目应当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①.不准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白条抵库); ②.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 ③.不准谎报用途套用现金; ④.不准利用存款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者支取现金; ⑤.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储蓄; ⑥.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禁止发行变相货币; ⑦.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五)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其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坐支(即直接支付)。 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六)开户单位在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内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云南动态:云南2013年各地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动态信息汇总 云南真题:云南2007-2009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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