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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聘请法律顾问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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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顾字第 号 甲方(聘请方): 乙方(受聘方):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业务上的需要,聘请乙方的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 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 二、乙方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内容: 1、为甲方涉及法律方面的事务提供法律咨询; 2、为甲方草拟、审查、修改法律事务文书; 3、参与甲方的经济合同谈判和其他重大商务谈判。为甲方提供法律意见,准备或审核所需的资料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协助制定谈判方案等; 4、为甲方经营管理决策或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依法进行论证; 5、应邀为甲方的有关法律事务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进行见证; 6、代办企业工商登记等法律事务; 7、接受甲方委托,对有关企业或项目进行资信或可行性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8、代甲方发布有关的声明、公告、致函等文书; 9、向甲方提供有关法律信息; 10、协助甲方开展宣传教育,运用法律手段加强企业管理; 11、参与处理甲方尚未形成诉讼或仲裁的民事、经济、行政争议或其他重大纠纷; 12、优先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参加民事、经济、行政等各类纠纷案件的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为使乙方更好地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甲方应做到: 1、向乙方提供有关业务资料文件,并保证资料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为乙方提供工作上的便利,配合乙方工作并保证为工作保密; 3、指定 作为乙方联系人,协助和配合乙方工作,签收乙方提交的文书; 4、当乙方律师为甲方的事务外出工作时,按双方约定支付交通、住宿和差旅津贴等费用。 四、为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乙方应做到: 1、乙方接到甲方有关本合同第二条所规定事项之委托,及时安排办理; 2、乙方指派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如因工作变动、调动等原因不能执行职务时,乙方应及时另派律师接替,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3、对甲方提供的重要业务资料,有保密义务。 五、甲方每年向乙方交纳法律顾问费 元,于合同签订后五日内一次支付完毕。 六、乙方办理合同第二条之第1、7、8、9项的工作免收任何费用,其他工作均作为案件受理,并视案件情况按同类案件的收费标准给予优惠,具体由双方商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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