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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3福建公务员考试体检的相关规定
内容    1、如何确定体检和考察的人选?
    招录机关按照综合成绩(包括公共科目笔试、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体检和考察的人选。
    2、体检和考察由谁负责?
    体检和考察由招录机关负责。
    3、体检依据什么标准进行?
    体检依照国家规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的要求执行。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安监等部门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按《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的要求执行。
    报考法院、检察院职位的相关条件,按《关于2013年度秋季全省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招考录用工作人员条件》和《关于2013年度秋季全省检察院系统招考录用工作人员条件》执行。
    4、在什么机构进行体检?
    在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卫生厅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体检。
    5、什么情况需要复检,如何复检?
    一些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日复检或当场复检,要求当日复检或当场复检的项目在体检时告知。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的7日内提出复检,提交复检申请,体检实施机关应尽快安排考生复检。复检一般只进行一次,以复检结果为准。
    6、女性报考者因怀孕不能参加体检的怎么办?
    女性报考者因怀孕不能参加体检的,招录机关应对其延期体检,并与报考者约定延缓体检的最长期限。
    7、考察对象有哪些情形的,视为考察不合格?
    录用考察工作由招录机关组织实施,招录机关根据拟录用职位要求,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
    考察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考察不合格: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4)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
    (5)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或公众的;
    (6)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7)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8)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9)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10)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11)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12)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13)曾受过劳动教养的;
    (14)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和学籍的;
    (15)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16)近三年内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17)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后不满五年的;
    (18)缺乏社会责任感、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的;
    (19)政治品德不良的;
    (20)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21)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
    省级直属机构的一些重要职位在考察时,发现被考察对象档案材料不全、个人经历不明、历史状况不清的,以及录用后有可能影响工作安全或损害国家利益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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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31 6:4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