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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2013湖南高考:长沙学院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发布 | |||||
| 内容 |
第二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一)我校艺术类专业包括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动画、音乐学、播音与主持艺术(含播音与主持、航空服务方向)、广播电视编导等专业。 (二)在我校组织艺术类校考的省份,考生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必须取得生源所在地省级艺术类联考合格证和我校发放的专业测试合格证,专业成绩以我校专业测试成绩为准。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合格线按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的有关政策划定。文化成绩无单科最低分限制。 音乐学专业测试成绩排名位于所在省计划的前30%,播音与主持艺术(含播音与主持、航空服务方向)及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测试成绩排名位于前20%的考生,文化成绩合格,我校优先录取。 除上述情况外,其他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同等条件下,专业成绩高者优先。 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动画、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综合分计算方法: 音乐学、播音与主持艺术(含播音与主持、航空服务方向)专业综合分计算方法 (三)湖南省艺术类考生报考我校,专业成绩采用湖南省联考成绩,专业联考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必须同时达到本科第二批次艺术类专业录取控制线,我校按专业联考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同等条件下,专业联考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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