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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全国版会计证《会计基础》第一章第三节会计基础讲义 | ||||||||||||||||||||||||||||||||||
内容 |
第三节 会计基础 一、会计基础的概念和种类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二、权责发生制 权责发生制主要是从时间上规定会计确认的基础,其核心是根据权、责关系实际发生的期间来确认收入和费用。 【例1-3】在权责发生制下,2010年10月份,某企业销售了一批商品,款项没有收到,而在12月份收到款项,也应当作为10月份的收入。 【例1-4】在权责发生制下,2010年10月份,某企业预收了一笔货款,这时,尽管货款已经收到,但货物还没有发出,就不能作为2010年10月份的收入,而应作为货物发出月份的收入。 权责发生制要求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已经发生和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了,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费用。 三、收付实现制 与权责发生制相对应的一种会计基础是收付实现制,它是以收到或支付的现金作为确认收入和费用等的依据。
目前,我国的行政单位会计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事业单位除经营业务采用权责发生制外,其他业务也采用收付实现制。 【例题·判断题】某企业12月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明年的供货合同,会计部门应依据该份合同核算当年收益。( ) [答疑编号4022010203]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根据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在实际发生销货时,会计部门才能确认当年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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