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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谁给公务员体检标准做个“体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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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须虫 一石激起千层浪,女性公务员(微博)录用的“妇科体检”规定,其必要性与可能侵犯的隐私权即刻受到网友的普遍质疑。诚然,公务员录用除了如交警之于是否色盲等岗位特殊要求之外,体力与精力能够胜任工作即是公务员录用的普适要求,即便是患有一些疾病,比如乙肝等对身体无碍,又不会在工作的过程中传染给他人的,也不应该列入被禁止之列。 女性公务员体检须检查淋病、梅毒等性病,基于必要性值得商榷,然而对月经史的考究,显然与职业无任何关系。体检过程中,频繁触及女性讳言的隐私,在传统的文化心理背景下,难免会让女性感到人格尊严受损。 相对于满足岗位身体条件的基本需要之外,体检标准还是录用公务员的排他条款。这意味着体检标准的要求越多,考录公务员的个体差异将越明显,之于录用的排他性就越强,在实际操作中被“合理”利用,影响公正性的可能性就越大。 回顾去年被炒得沸沸扬扬的一系列“倔强萝卜”,宋江明“被贫血”,陈彬因“白细胞数目偏低”被“拿下”,贵州多名公务员考生因体检“血小板偏低”、“钙化灶待排”、“CDFI未见明显异常”等原因,被挡在了录用的大门之外……这之中,尽管体检不是原罪,但体检标准存在的显性漏洞,给了种植“萝卜”以可趁之机。 在公务员体检缺少标准的前提下,规范录用的体检行为,根治当下体检随意、过多过滥的现象,出台《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不乏美好初衷。然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并不是简单的“尺子”,还承载着岗位需求、文化心理以及考试公正等诸多要素。仅女性公务员“妇科体检”一项规定,便激起公众如此强烈的反映,可见这么一项标准承载着各方的利益,绝不是考试部门或者卫生部门一家关起门来,就能够制订得出兼顾各方利益、统筹利弊关系的规定。 规范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矫枉过正尽管必须,但考虑其普适性也尤其重要。在规定出台之前,不妨也该对体检标准做个“体检”,开放意见征询渠道,多听听专家、公务员招考对象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的意见,把好脉、会好诊,避免匆匆投入使用产生的“应激”甚至“排斥”反应,其实也是善治的一种表现。 (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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