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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2020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预习汇总【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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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考试即将来临,为了帮助考生更好的备考,在最后的备考阶段,下面由出国留学网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2020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预习汇总【四】”,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2020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预习汇总【四】 考点: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1.执业资格制度的含义 是指对具有一定专业学历和资历并从事特定专业技术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考试和注册确定其执业的技术资格,获得相应文件签字权的一种制度。 【建筑领域有哪些需执业】 ■建筑师 ■结构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 ■建造师 2.建造师的注册 2.1 注册管理机构 2.2 初始注册 2.3 延续注册 2.4 不予注册的情形 2.5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形 2.6 注销证书和印章的情形 2.7 办理变更注册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业完毕的 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其他 2.5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形(8条)(客观结果) 聘用单位破产的 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年龄超过65周岁的 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其他 2.6 注销证书和印章的情形 (是动词,因为注销,所以失效)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形发生(客观情况) 依法被撤销注册的(注册机关的错误) 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注册建造师的错误) 受到刑事处罚的(特别提出一点) 其他 【重点难点】撤销、吊销、失效、注销的区别
2.7 办理变更注册 3.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4.建造师执业范围 4.1 执业区域范围 4.2 执业岗位范围 4.3 可以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项目负责人的特殊情形 4.4 可以变更项目负责人的特殊情况 4.5 执业工程范围 4.1 执业区域范围
4.2 执业岗位范围(唯一+从一而终) 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在承建工程项目施工验收或移交项目前,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 4.3 特殊情况可以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项目负责人的情形(三选一即可) 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要超过120天,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4.4 担任项目经理期间,可以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三选一即可) 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甲乙方解约) 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5.建造师的基本权利(8项) 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执业印章 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接受继续教育 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重点难点】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签字盖章的文件(两类) 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 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 【重点难点】包含多个专业工程的项目的签字 由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负责施工管理文件签章 【重点难点】关于分包工程的签字 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单 分包企业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签字 【重点难点】修改建造师已签章的文件 应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注册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 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建造师修改,并由其签字盖章 6.建造师的基本义务(7条) 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的行为 7.注册建造师异地执业违法的处理 ■单位异地违法,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罚 ■建造师异地执业违法,由注册主管部门处罚,告知违法地主管部门 8.建造师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8.1 建造师注册违法行为的处罚 8.2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的处罚 8.3 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8.4 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个人的处罚 8.1 建造师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8.2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的处罚
8.3 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令停止执业1年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8.4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个人的处罚 ■不得再担任该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有执业资格证书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2020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预习【二】 考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招标的范围与方式』 1.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5类)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 ■国家融资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关注点】 ■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必须招标 ■外商投资项目(属于国外的民间资本)不等于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 2.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50+100+200+3000)
必须招标的项目必须同时满足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两个条件 3.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五类)
4.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两种招标方式)
5.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关注点】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的要点 ■招标公告或邀请书中可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进行资格审查 ■招标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招标人可出售招标文件,文件出售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文件可以收费,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6.资格审查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7.开标
8.评标
9.中标和签订合同 ■招标人可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 ■中标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未中标人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合同 ■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重点难点】关于阴阳合同
10.终止招标 ■招标人终止招标,应发布公告或书面通知潜在投标人 ■应当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1.禁止肢解发包的规定 ■肢解发包的含义 ●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对建设单位肢解发包的处罚 ●责令改正 ●处工程合同价0.5%~1%的罚款 ●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12.下列情况视为招标中不合理条件限制 ■同一招标项目向不同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不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对潜在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其他 2020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预习【三】 考点: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发包的规定』 1.发包的相关规定
2.违法发包的界定(七类)(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①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资质不满足) ②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资质不满足) ③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程序) ④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招标条件违法) ⑤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发包范围肢解) ⑥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发包范围重叠) ⑦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指定分包) 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建设工程总承包』 1.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 2.工程总承包的方式 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政府投资工程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 工程总在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 3.工程项目管理单位 从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项目管理企业不直接从事勘察、设计和施工任务 项目管理企业与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之间也无合同关系 项目管理单位可以是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单位,也可以是其他工程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等单位,但项目管理单位不得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具有利害关系 4.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基本要求 5.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责任 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建设单位和分包单位之间无合同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共同承包』 1.建设工程共同承包
『建设工程分包与转包』 1.分包的种类 2.分包的规定
3.分包中建设单位的权力 建设单位的认可方式,可以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分包,没有约定的事前征得建设单位同意也可(两种方式) 建设单位可以认可分包人(具有否决权),但不能直接指定分包人 对建设单位推荐的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有权作出拒绝或者采用的选择 4.分包单位的责任 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和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 总包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法律规定而非合同关系) 『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的界定』 1.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
2.如何判断谁是实际施工人(转包往往以合法承包的假面目出现)
3.转包的界定(六类) 『发承包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发包单位违法行为
2.承包单位违法行为
考点: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信用体系』 1.信用体系的内涵 指企业或注册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并向社会公示。是信息披露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的一种。
2.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两类) 3.施工单位不良行为(5大类41条) ■资质不良行为(资质+证书+名义) ■承揽业务不良行为(招投标+承发包) ■工程质量不良行为 ■工程安全不良行为 ■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 这五类行为如何记,需要全背吗? 【2015年真题】根据《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属于施工单位不良行为的有( )。 A.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环境事故的 B.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C.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D.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E.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正确答案』BCDE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选项A属于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记录,不应选,其余选项都属于施工单位不良行为。 【2015年真题】根据《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属于承揽业务不良行为的是( )。 A.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B.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改造保修义务的 C.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D.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选项A为资质不良行为;选项B、D为质量不良行为。 2020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预习【五】 考点: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合同的法律特征与订立原则』 1.合同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2.合同的分类(六大类)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本质上是特殊的承揽合同。 『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1.合同订立的两大阶段 2.要约与要约邀请 3.要约的相关规定 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5.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况 6.承诺的相关规定 7.建设工程领域重要文件的本质 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 ■书面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 ■其他形式(如登记) 9.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建设工程工期』 1.开工日期 2.暂停施工 3.暂停施工或工期拖延等情况下赔偿判定原则(是否为承包人原因) 4.竣工日期 5.特殊情况下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 『工程价款的支付』 1.合同重要条款空缺的处理(三步曲) 签订补充协议 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按合同法的原则执行 2.价款或履行期限不明确时的处理原则 3.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合同类型) 4.黑白合同(阴阳合同)的处理 5.工程价款的结算 6.合同价款调整的情形 7.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 8.建设工程垫资(带资承包)问题 9.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三个合同) 『建设工程赔偿损失』 1.赔偿损失的内涵 赔偿损失是合同违约方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赔偿损失具有补偿性,是强制违约方给非违约方所受损失的一种补偿 赔偿损失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可约定数额,也可约定计算方法 赔偿损失以赔偿非违约方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补偿性原则) 2.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具有违约行为 造成损失后果 违约行为与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违约人有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 3.赔偿损失的数额与范围 4.约定违约金高于或低于实际损失时的处理 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5.非违约方的减损义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赔偿损失 『无效合同』 1.合同的生效与合同的成立 2.无效合同的特征 具有违法性 具有不可履行性 自订立之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3.无效合同的主要类型(五类)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如存在欺诈但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并不要求造成损害后果)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必须是违反强制性标准) 4.免责条款 5.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的主要情形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6.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7.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 『效力待定合同』 1.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合同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2.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 1.合同的履行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2.合同的变更 3.合同权利的转让 4.合同不得转让的情况 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和人身相关的合同) 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如不得转包) 5.合同义务转让 6.合同中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 『可撤销合同』 1.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机构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2.可撤销合同的种类(四大类十六字口诀) 4.撤销权的灭失(二选一) 5.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与无效合同法律后果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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