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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税局的调查权利(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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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收集证据,保证查税正常进行,税局会使用所有的手段来实现查税目的。税局的主要特权是可以对多个税种进行检查,也能从其他部门调取有关材料,要求纳税人提供解释和文件,或者进行查访以及扣押。税局还对某些税具有特殊的调查权利,比如对增值税就可实施其侦查权利。 一调取相关材料的权利 首先,必须区分取证的权利与企业查税。 事实上,税局经常通过行使从他处调查取证的权利来隐蔽地进行税务检查。人们普遍认为,税局意欲使这两种程序互相混淆。然而,进行查税的时候,纳税人可以获得一定的保障:查税通知的送达,通知必须告知被查税人能够获得顾问协助,某些情况下对检查期限的限制,以及允许反驳辩论。这些保障是税局在行使从其它部门调查取证权利时候,可以不给予纳税人的。因此对于纳税人来说,这两种程序存在着根本的区别。 因此,企业查税是为了在检查完账目以后,能够查实纳税人签署的报表真实性和准确性,在检查完成后,确定企业是否偷逃税务。在他处调查取证权是为了使税局单方面获取有用的信息。 相反,税局可通过在他处调查取证所收集的基础信息,考虑是否进行一次正式的企业查税。不过税局必须尊重纳税人的权利和保障,必须重视对他们的权利与保障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他处调查取证权意味着税务人员有审查权,并在需要时可以复制文件,以使他们检查纳税以及征税。 不论是本土法国纳税人或外国人纳税人,都可能被强制要求提供这些文件,第三者也必须提供这些文件。 原则上,从他处调查取证权利的行使不需要任何特殊手续。税局行使此项权力,无需提前告知纳税人,也不用通知纳税人的顾问。然而,在实践中,法律还是采用了相当多的形式保护被查税的企业与个人,如:税务人员应将他们检查中发现的情况通知给纳税人,允许当事人获得顾问的协助。 另外,税局在第三人处收集到的证据也应提供给纳税人。过去法院通过对税局的起诉,用法律程序的形式对税局在他处调查取证,对公民进行保护,以使被查税者有说辩的机会,有权利维护自己的权益。(未完待续) 孙寒光 法国法律博士巴黎法院律师 www.cabinetsun.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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