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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证券从业考试保荐代表人试题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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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参加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考友们,出国留学网精心为您整理了“证券从业考试保荐代表人试题四”供您参考,希望能帮助到您!祝您考试顺利!更多有关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资讯,请持续关注本网站的更新! 证券从业考试保荐代表人试题四 1、下列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特别处理、暂停、恢复和终止上市的说法,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不定项选择) a.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交易所有权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交易所可以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二个月内仍未能披露相关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 b.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经审计净资产为负,交易所有权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公司净资产仍然为负,交易所可以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暂停上市后首个中期报告显示公司净资产仍为负,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 c.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交易所有权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交易所可以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 d.公司股票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交易所有权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其后的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 e.上市公司应当聘请保荐机构担任其恢复上市的保荐人。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恢复上市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就公司是否具备恢复上市条件出具恢复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b、c、d、 e 解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13.2.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一)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二)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者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经审计净资产为负; (四)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五)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 (六)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七)出现可能导致公司解散的情形; (八)因12.13条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问题解决方案,经本所同意其实施; (九)公司股票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 (十)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十一) 本所认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风险的情形。 13.3.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对其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处理: (一)按照本规则第十三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申请并获准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或者按照14.2.1条申请并获准恢复上市的公司,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主营业务未正常运营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二)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 (三)公司主要银行帐号被冻结; (四)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五)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4.1.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一)因13.2.1条第(一)、(二)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公司继续亏损; (二)因13.2.1条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公司净资产仍然为负; (三)因13.2.1条第(四)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改正其财务会计报告; (四)因13.2.1条第(五)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五)因13.2.1条第(一)、(二)、(三)、(四)、(六)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且在其后两个月内仍未披露; (六)因13.2.1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七)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八)在公司股票因12.13条所述情形被停牌后的1个月内未能向本所提交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问题解决方案及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本所同意实施,或者因13.2.1条第(八)项所述情形被复牌后的六个月内其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仍不能符合上市条件; (九)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十)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14.2.1 上市公司因14.1.1条第(一)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公司披露首个年度报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股票上市的书面申请: (一)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 (二)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实现盈利。 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上市公司在披露上述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14.2.2 上市公司因14.1.1条第(二)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公司披露首个中期报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股票上市的书面申请: (一)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暂停上市后首个中期报告; (二)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净资产为正。 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上市公司在披露上述中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14.2.3 上市公司因14.1.1条第(三)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暂停上市后两个月内披露了经改正财务会计报告的,可以在公司披露相关报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书面申请。 14.2.4 上市公司因14.1.1条第(四)、(五)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暂停上市后一个月内披露了相关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的,可以在公司披露相关报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书面申请。 14.2.5 上市公司因14.1.1条第(六)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暂停上市后披露的经审计首个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该项情形已消除的,可以在公司披露首个中期报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书面申请。 14.2.6 上市公司因14.1.1条第(七)、(九)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上述情形已消除的,可以在事实发生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书面申请。 14.2.7 上市公司因14.1.1条第(八)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暂停上市之日后的六个月内其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重新符合上市条件的,可以在事实发生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书面申请。 14.2.8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保荐机构担任其恢复上市的保荐人。 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恢复上市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就公司是否具备恢复上市条件出具恢复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14.3.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因14.1.1条第(一)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 (二)因14.1.1条第(二)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中期报告; (三)因14.1.1条第(一)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出现亏损; (四)因14.1.1条第(一)、(二)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相关定期报告,但未能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五)因14.1.1条第(二)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暂停上市后首个中期报告显示公司净资产仍为负; (六)因14.1.1条第(三)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仍未能披露经改正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七)因14.1.1条第(三)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披露了经改正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但未能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八)因14.1.1条第(四)、(五)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一个月内仍未能披露相关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 (九)因14.1.1条第(四)、(五)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一个月内披露了相关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但未能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十)因14.1.1条第(六)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十一)因14.1.1条第(六)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中期报告; (十二)因14.1.1条第(六)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该情形已消除,但未能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十三)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十四)恢复上市申请未被核准; (十五)因14.1.1条第(八)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其后的六个月内公司股权分布状况或股东人数仍未能达到上市条件; (十六)上市公司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进行回购,或者要约收购,回购或者要约收购实施完毕后,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不再符合上市条件; (十七)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十八)因13.2.1条第(九)项情形其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在其后的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 (十九)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 (二十)公司因故解散; (二十一)法院宣告公司破产; (二十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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