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的精简性 | 司法机构在职务设置和人员配置方面,要符合其日常所要解决的法律事务的客观要求 |
人员的专业性 | 司法人员必须具备解决其日常所面对的各种法律事务的专门性法律知识。 |
权责的科学性和明确性 | 1.司法权的科学分配有助于保证司法人员权力的确定性,从而有利于其集中精力解决专业性的问题。 |
2.对司法权的科学分配有助于司法人员与诉讼当事人在诉讼分工上的合理化,有利于司法效率的实现 |
程序的简明性和终结性 | 1.简明性,是指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时的程序,要与案件的难易度相适应,与当事人对程序的期望程度相适应,尽可能简便和明了。 |
2.终结性,是指法官审理案件时,诉讼在经严格的程序走下去之后就不能再更改诉讼过程中被确认的结果,诉讼的程序也不能再逆转 |
期间的适度性和严格性 | 1.期间的适度性,是指法律对审级不同以及难易不同的案件的诉讼期间应当有明确、合理的限定 |
2.期间的严格性,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各参与方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有关期间的规定,否则要负延误诉讼的相应责任。 |
诉讼费用分担的合理性 | 诉讼过程中的费用要由司法机关与有关当事人合理分担。通过对不同案件采用不同的诉讼费用分担机制,能够影响各方的行为方式,实现诉讼费用的“配置效率”,从而节省司法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