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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7银行专业资格银行管理知识点之抵押
内容
    出国留学网银行专业资格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银行专业资格银行管理知识点之抵押”,大家要把握好复习的进度,好好备考,希望此文对大家有所帮助!
    7.3.3 抵押
    1.抵押的概念
    作为抵押物的财产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以抵押方式设定的担保方式最突出的特点在于不转移财产的占有。
    2.抵押物的范围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在抵押物范围的规定上有以下变化:
    (1)作为抵押物的“荒山、荒沟、荒滩等土地使用权”改为“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2)列举的可抵押动产范围拓展(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并且将半成品也纳入;
    (3)正在建造不动产和船舶、航空器也归入可抵押物;
    (4)确立了非常广泛的可抵押的“其他财产”,即只要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禁止的财产均可抵押。
    同时,《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列举了以下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物权法》还对某些特殊类型的抵押人及其动产的抵押做了特别规定,即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3.抵押合同的形式、内容与抵押权的设立
    《物权法》明确要求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物权法》建立抵押合同成立与抵押权设立分离的机制,即抵押合同可以先生效,而抵押权设立则需经过一定的法定手续后方能生效。
    4.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权的实现是通过抵押物的处分获得优先受偿权而实现。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值得注意的是,《物权法》明确规定了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时限,即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5.最高额抵押
    (1)放宽了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
    (2)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未确定情形,允许当事人约定抵押权的转让或者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额债权额等。
    (3)规定了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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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30 8:4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