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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司法考试三卷知识点:可撤销婚姻”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1、可撤销婚姻只有一种,即受胁迫成立婚姻。 (1)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只能是受胁迫一方,另外一方当事人不能提出)可依法向婚姻登记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2)当事人一方以胁迫为撤销婚姻关系须具有以下要件: A、须有胁迫的故意。 B、须有胁迫的行为。该胁迫行为可以是对方当事人,也可以是第三人,还可以是被胁迫方的父母。 C、胁迫须具有违法性 D、须被胁迫人因恐惧心理而为意思表示与胁迫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意思表示,须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作出,而不是向相对人作出。 3、除斥期间 时间限制为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这个1年的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4、撤销权行使的后果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司法考试栏目推荐: 2017年司法考试题库 2017年司法考试备考辅导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及内容 2017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内容 历年司法考试成绩查询时间及合格分数线(2006-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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