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 |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考试栏目整理“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考点:死刑复核程序”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更多信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一、死刑核准权的收回     最高人民法院自2007年1月1日起,已经收回死刑案件的核准权。但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处的以外,仍然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二、向最高人民法院报请死刑复核程序     (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二)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复核程序及处理     (一)符合程序     1、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2、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复核后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司法考试栏目推荐:     2017年司法考试题库     2017年司法考试备考辅导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及内容     2017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内容     历年司法考试成绩查询时间及合格分数线(2006-2016)     
            | 司法考试考试真题 | 
            司法考试辅导 | 
            司法考试题库 | 
            司法考试动态 | 
            司法考试大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