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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考试栏目整理“司法考试一卷考点:宪法的解释”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更多信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一、宪法的解释机关 (一)立法机关 1.由立法机关解释宪法的制度源自英国。英国长期奉行议会主权理论,不允许司法机关议会所制定的法律,宪法和法律的含义由议会来确定。 2.我国的宪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二)司法机关 1.由普通司法机关解释宪法首创于美国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当时的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在该案的判决中,确立了“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阐释宪法是法官的职责”的宪法原则,从此开创了司法审查制度的先河。 2.目前世界上有60多个国家采用该体制。 3.它是指法院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只有在审理案件时才可以附带性的审查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违宪,如果认为违宪,可选择拒绝在本案中适用该法律。 (三)专门机关 1.专门机关指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等特别设立的机关。 2.专门机关解释宪法普遍采用司法积极主义原则,最早提出建立宪法法院的是汉斯·凯尔森。 3.这一制度当代最流行,奥地利、西班牙、德国、意大利、俄罗斯、韩国等国建立了宪法法院,法国等国家建立了宪法委员会。 二、宪法解释的原则 1.依法解释; 2.符合制宪目的; 3.以宪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为指导; 4.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5.字面解释; 6.整体解释。 三、宪法解释的方法(略) 司法考试栏目推荐: 2017年司法考试题库 2017年司法考试备考辅导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及内容 2017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内容 历年司法考试成绩查询时间及合格分数线(2006-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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