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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司法考试卷一经济法考点:临时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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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司法考试卷一经济法考点:临时建设规划”,欢迎阅读!
    司法考试卷一经济法考点:临时建设规划
    1.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经城市、县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批准。
    2.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3.临时建设应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规划局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4.建设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政府规划局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1)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2)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例题·单选题】某建设项目在市中心依法使用临时用地,并修建了临时建筑物,超过批准期限后仍未拆除。对此,下列哪一机关有权责令限期拆除?( )(2013-1-30)
    A.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B.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C.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D.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临时建设用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C正确,AB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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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30 5:3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