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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司法考试卷一经济法考点:临时建设规划”,欢迎阅读! 司法考试卷一经济法考点:临时建设规划 1.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经城市、县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批准。 2.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3.临时建设应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规划局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4.建设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政府规划局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1)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2)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例题·单选题】某建设项目在市中心依法使用临时用地,并修建了临时建筑物,超过批准期限后仍未拆除。对此,下列哪一机关有权责令限期拆除?( )(2013-1-30) A.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B.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C.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D.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临时建设用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C正确,ABD错误。 司法考试栏目推荐: 2016司法考试证书领取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及内容 2016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要求 2017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内容 历年司法考试成绩查询时间及合格分数线(2006-2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