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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注会2017年经济法复习:无效民事行为
内容
    本文“注会2017年经济法复习:无效民事行为”,跟着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从业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知识点】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
    1.自始无效
    2.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
    3.绝对无效: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因行为人不具有相应行为能力而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纯获益、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民事行为除外);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以外的民事行为(纯获益的除外)。
    2.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
    (1)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2)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3)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
    3.因行为内容不合法而无效:
    (1)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民事行为。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5)当事人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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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8 20:3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