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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注会2017年经济法复习:无效民事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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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注会2017年经济法复习:无效民事行为”,跟着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从业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知识点】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 1.自始无效 2.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 3.绝对无效: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因行为人不具有相应行为能力而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纯获益、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民事行为除外);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以外的民事行为(纯获益的除外)。 2.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 (1)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2)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3)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 3.因行为内容不合法而无效: (1)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民事行为。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5)当事人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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