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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注会2017年经济法复习讲义:物权法
内容
    本文“注会2017年经济法复习讲义:物权法”,跟着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从业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知识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VS债权】债权效力及于自己,可自由约定。
    (1)种类法定:如增加居住权、优先购买权为物权种类因违反种类法定而无效。
    (2)内容法定:如设立质权可以不转移占有因违反内容法定而无效。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
    【VS债权】债权的客体是给付行为,不直接存在于物,故并不特定。可能一项债权合同会涉及数物,可能合同签订时物尚未确定、甚至尚不存在。
    (1)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2)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所有权人,如共有;
    (3)一物之上可以成立数个互不冲突的物权。
    所有权+所有权 ×
    所有权+他物权 √
    抵押权+抵押权 √
    质押权+质押权 ×
    抵押权+质押权 √
    3.物权公示原则
    【VS债权】债权效力不及于第三人,故无须公示。
    (1)公示的要求:一般情况下,不动产看登记,动产看交付。
    (2)公示的效力:
    ①物权移转效力:根据公示对于物权移转效力的影响程度不同,物权移转有公示生效主义与公示对抗主义。
    ②物权推定效力:为法定公示方式所彰显的权利人,被推定为合法权利人。
    ③公信效力:法定公示方式为权利变动与享有的法律表征,第三人有理由对其表示信赖,因而公示能够产生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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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8 11:5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