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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一建成绩弄虚作假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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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文是liuxue86一级建造师网小编整理的关于一建成绩弄虚作假的管理规定,欢迎阅读。想了解更多相关资讯,请继续关注本站。
    住建部近日发布建市行撤字[2016]47号,称经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实,XXX因存在伪造毕业证书报考并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的行为,考试成绩已被取消,资格证书已作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住建部拟撤销其一级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
    如对本决定不服,刘士华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住建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一)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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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31 17:3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