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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司法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劳动合同的特殊条款
内容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司法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劳动合同的特殊条款”,欢迎阅读。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1、试用期条款
    (1)禁止约定试用期: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
    3)仅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
    4)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2)劳动合同的期限包括试用期。
    (3)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双同一次”
    (4)试用期工资的底线
    1)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并且不得下列两条件之一:
    a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80%
    b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5)试用期内解除合同
    1)用人单位解除:
    ①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情形
    ②用人单位预告解除中的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2)劳动者解除:
    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F37(无书面要求)
    (6)违反试用期条款的法律后果:
    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违约金条款(仅限在两种情况)
    (1)第一种情况:专业技术培训后约定服务期的,可另约定违约金条款
    支付违约金数额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第二种情况:约定竟业限制条款的,并约定违约金条款
    1)竞业限制的对象: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
    2)竞业限制的领域:
    ①在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
    ②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3)竞业限制的期限:
    解除或终止合同后≤2年。
    4)竞业限制的补偿:
    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期限内按月给劳动者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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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8 23: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