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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CDR-2016-0370004 邹价字〔2016〕21号 关于调整城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 城区各供热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和《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经过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法定程序,报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确定调整我市城区集中供热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区集中供热出厂价格: 1、高温水出厂价格:37元/吉焦 2、低温水出厂价格:34元/吉焦 3、蒸汽出厂价格: 123元/吨 二、城区集中供热到户价格: 1、按建筑面积计价: 居民采暖价格18元/平方米,非居民采暖价格26元/平方米。 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山东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等有效证件的低收入居民用户,按12元/平方米执行。 2、按蒸汽吨位计价: 居民采暖价格每吨155元,非居民采暖价格每吨175元。 3、非居民采暖价格按热量计价:69.89元/吉焦。此价格为最高限价,供用热双方可在此价格内协商确定最终销售价格。 三、城区集中供热采暖期:125天 各供热企业要建立健全明码标价制度,在营业场所等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14日。 邹城市物价局 2016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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