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援助 | 
        
        
            | 子项名称 | 
            无 | 
        
        
            | 申请人 | 
            失业人员 | 
        
        
            | 实施主体 | 
            区县人力社保局 | 
        
        
            | 管理权限 | 
            区县人力社保局确认,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第五十二条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 第四十条 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制定。                     3.《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 第十四条 本市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包括:零就业家庭的成员、残疾人、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失去土地的农民、其他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 
        
        
            | 申请条件 | 
            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登记失业人员,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 
        
        
            办理材料                 及                 办理流程 |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居住地社区工作站(村委会)提出办理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社区工作站(村委会)对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第二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第三步:区县人力社保局2个工作日内对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报送的人员情况进行复核。                     第四步:市人力社保局对区县人力社保局报送的就业困难人员材料进行备案。 | 
        
        
            | 办理方式 | 
            窗口办理 | 
        
        
            | 规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 | 
        
        
            | 办理地点 | 
            居住地社区工作站(村委会) | 
        
        
            | 联系电话 | 
            022-12333 | 
        
        
            | 收费标准 | 
            无 | 
        
        
            | 收费依据 | 
            无 | 
        
        
            | 监督 | 
            监督电话:022-23030851                 网上举报投诉:www.tj.hrss.gov.cn                 来信地址:和平区建设路18号(邮编:300040) | 
        
        
            | 查询网址 | 
            www.tj.hrss.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