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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社会经济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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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通过2016年司法考试宪法,那么就一定要弄清每一个考点哦。出国留学网教师资格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社会经济权利”,希望考生们可以顺利通过考试! 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权利主要是一种积极受益权(财产权除外),即要求国家主动予以保障的权利。 (一)劳动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2.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3.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4.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二)获得物质帮助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2.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3.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4.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三)财产权 1.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2.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3.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四)休息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2.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司法考试一卷栏目为您推荐: 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技巧 2016年司法考试命题规律 2016司法考试改革亮点解读 2016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2016司法考试论述题万能模板 2016年司法考试学科的分值分布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间及入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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