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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司考宪法学讲义:公民的监督权
内容
    考友有没有好好复习司考宪法呢?要想早日通过司法考试,就必须努力看书弄清知识考点才行!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司考宪法学讲义:公民的监督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纵观近年来的国家司法考试,宪法占20左右的分值,侧重于对法条的考查。
    公民的监督权是司法考试的重点,本文对宪法中公民监督权的相关法条进行了阐述和详解。
    【重点法条】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详解】
    本条规定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申诉权。
    注意这些权利的区别。
    【例题】(2004年试卷一第57题)
    下列有关我国公民权利的表述哪些符合宪法的规定?
    A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B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C任何国家机关在接到公民提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后,都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D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造成损失的,受害人有依法请求赔偿的权利
    [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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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9 22:4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