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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司考宪法学讲义:国务院
内容
    每天挤出时间,坚持复习司法宪法,每天看一些宪法考点,辅以,有恒心的人才有可能成功。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司考宪法学讲义:国务院”,欢迎您阅读下载!
    国家司法考试中宪法部分占20左右的分值,侧重于对法条的考查。国务院是国家机构的重要部分。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有关国务院的规定是《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的司法考试重点,应予重视。
    1、国务院的性质与法律地位(第85条)。
    2、国务院由七类人组成(第86条),其中“各部部长”包括了央行行长。这七类人也正是国务院全体会议的全体成员(第88条)。
    3、国务院常务会议由四类人组成(第88条第2款),其中有三类人有连续任职限制(第87条第2款)。
    4、重点掌握第89条国务院的各项职权,尤其是第(十三)~(十六)项。
    5、国务院实行首长负责制(第86条第2款、第90条)。
    6、注意审计机关在谁的领导下行使审计监督权(第91条第2款)。
    7、国务院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第92条)。
    另外,考生在作题时最难搞清楚的是国务院的两项职权第89条第(十五)、(十六)项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类似职权第67条第(二十)项,以及与全国人大的类似职权第62条第(十二)、(十三)项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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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9 23:3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