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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挤出时间,坚持复习司法宪法,每天看一些宪法考点,辅以,有恒心的人才有可能成功。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司考宪法学讲义:国务院”,欢迎您阅读下载! 国家司法考试中宪法部分占20左右的分值,侧重于对法条的考查。国务院是国家机构的重要部分。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有关国务院的规定是《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的司法考试重点,应予重视。 1、国务院的性质与法律地位(第85条)。 2、国务院由七类人组成(第86条),其中“各部部长”包括了央行行长。这七类人也正是国务院全体会议的全体成员(第88条)。 3、国务院常务会议由四类人组成(第88条第2款),其中有三类人有连续任职限制(第87条第2款)。 4、重点掌握第89条国务院的各项职权,尤其是第(十三)~(十六)项。 5、国务院实行首长负责制(第86条第2款、第90条)。 6、注意审计机关在谁的领导下行使审计监督权(第91条第2款)。 7、国务院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第92条)。 另外,考生在作题时最难搞清楚的是国务院的两项职权第89条第(十五)、(十六)项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类似职权第67条第(二十)项,以及与全国人大的类似职权第62条第(十二)、(十三)项的区别。 司法考试一卷栏目为您推荐: 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技巧 2016年司法考试命题规律 2016司法考试改革亮点解读 2016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2016司法考试论述题万能模板 2016年司法考试学科的分值分布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间及入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