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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6司考《宪法学》考点:选举的普遍性原则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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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3条)
    (1)具有中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
    (3)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2.下面三种情况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①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选举法》第3条第2款)法律教育網
    ②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而不列入选民名单;(《选举法》第26条)
    ③因犯违反国家安全罪或其它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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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5 11:2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