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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司考民事诉讼法条之诉讼代表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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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的考生们,一定不要错过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条之诉讼代表人”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的重点哦,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条之诉讼代表人
3.诉讼代表人的权限,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注意] 诉讼代表人的权限与诉讼代理人权限的区别 4.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程序 (1)公告程序。根据根据《民诉意见》第63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确定,最少不得少于三十日;(2)登记程序。根据《民诉意见》第64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当事人,应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3)裁判的扩张程序。根据《民诉意见》第64条,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司法考试三卷栏目为您推荐: 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技巧 2016年司法考试命题规律 2016司法考试改革亮点解读 2016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2016司法考试论述题万能模板 2016年司法考试学科的分值分布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间及入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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