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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6年司考《刑诉法》重点考点冲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内容
    多熟读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对你的司法考试复习有帮助,能让你更加熟悉知识点。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年司考《刑诉法》重点考点冲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欢迎您下载!
    1.【简单】下列选项属于只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是:
    A.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B.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C.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D.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
    2.【真题难度】被告人王某(女)因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被提其公诉,但因其正在怀孕,所以法院决定对王某取保候审,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在取保候审期间,王某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当在24小时以前向法院报告
    B. 如果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就其实施了取保候审,人民法院就不必再做出重复决定
    C. 对王某的取保候审应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D.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王某不得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3. 【真题难度】下列关于被取保候审人和被监视居住人应当遵守义务的说法正确的是:
    A.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B.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C.公检法可以责令被取保候审人将身份证件、旅行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D.被监视居住人违反应当遵守的义务,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参考答案:
    1.【答案】A
    【解析】新《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该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据此两条,可以确定只有A项当选。C项为只能监视居住的情形,BD两项看似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情形中都有陈述,但是二者又有不同,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要采取取保候审的,需要满足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这个条件;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要采取监视居住的,需要满足的条件是符合逮捕条件。另外对“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也要这样对比记忆。
    【陷阱分析】本题主要对比考查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情形。
    2.【答案】D
    【解析】新《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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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2 15:1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