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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2017司法考试卷三仲裁法考点:仲裁协议的内容和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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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三仲裁法考点:仲裁协议的内容和形式”,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司法考试卷三仲裁法考点:仲裁协议的内容和形式 1.形式要件:书面 《仲裁法解释》第1条规定,“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2.实质要件:法定内容(《仲裁法》16条) 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真实、明确) 《仲裁法》第17条(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法解释》第7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②仲裁事项 (《仲裁法》第2条、第3条、) 可仲裁事项:平等主体之间、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不可仲裁事项: ③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法解释》第3-6条) 3.主体要件 【总结】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司法考试栏目推荐: 2016年司法考试证书领取 解读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改革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汇总 2016年司法考试成绩查询入口及时间汇总 2017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内容 2017年司法考试更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意见》 2017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及与原司考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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