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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讲义:判决和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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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熟读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对你的司法考试复习有帮助,能让你更加熟悉知识点。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讲义:判决和裁定”,欢迎您下载! 1.【先行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2.【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㈠不予受理; ㈡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㈢驳回起诉; ㈣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㈤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㈥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㈦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㈧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㈩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㈠、㈡、㈢项裁定,可以上诉。 3. 【对一审适用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法律 教育 网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4.【民事决定的适用情形】 ⑴用于处理有关回避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方面的问题。对这种决定准许与决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申请复议一次。 ⑵用于处理人民法院内部工作关系方面的问题,如有关审判组织事项的决定,有关诉讼期限事项的决定,有关发生审判程序事项的决定。这类决定不涉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当事人不能申请复议。 标注:决定是针对在诉讼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紧迫性问题时,法院所作出的权威性的判定。无论法院对何种问题的决定,都在法院作出决定时或者决定送达时生效,当事人对此并无上诉权,只能针对法院作出的部分决定申请复议一次。 司法考试三卷栏目为您推荐: 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技巧 2016年司法考试命题规律 2016司法考试改革亮点解读 2016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2016司法考试论述题万能模板 2016年司法考试学科的分值分布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间及入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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