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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6年司考考试刑事诉讼法知识点:自诉案件
内容
    考生们需要努力的复习,遇到不懂的刑事诉讼法考点多钻研,才有可能通过司考刑事诉讼法。“2016年司考考试刑事诉讼法知识点:自诉案件”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自诉案件的范围
    自诉是指公诉机关以外的其他主体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的刑事诉讼。在我国,自诉案件的类型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自诉案件的提起条件
    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适格的自诉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三)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四)被害人有证据证明(五)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自诉案件的庭前审查
    (一)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2、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二)按撤诉处理的情形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自诉案件的可分性四、自诉案件的可分性包括两种情况:
    (一)侵害人的可分性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二)被害人的可分性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
    (三)自诉人的可分性自诉人是二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诉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四)自诉与反诉的可分性自诉人撤回自诉,不影响反诉的继续审理被告人实施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对自诉案件一并审理。
    五、自诉案件的审理
    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被告人可以提出反诉。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的,应当不予准许。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自诉人撤诉处理。
    「例3」(-2-72)关于自诉案件的和解和调解,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和解和调解适用于自诉案件
    B.和解和调解都适用于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案件
    C.和解和调解应当制作调解书、和解协议,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法院印章
    D.对于当事人已经签收调解书或法院裁定准许自诉人撤诉的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应当予以解除
    答案:BD
    「例4」(2008-2-72)关于自诉案件的审理,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甲、乙系一起伤害案件的自诉人,案件审理中甲撤回起诉,法院继续案件审理
    B.某伤害案,因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提起自诉,审理中自诉人与被告人和解而撤回自诉,法院经审查准许
    C.某遗弃案,被告人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法院予以受理并与原自诉合并审理
    D.某侵犯知识产权案,第二审中当事人和解,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一审判决
    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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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二卷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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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8 21:3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