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留学  移民  外语考试  英语词汇  法语词汇  旧版资料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出国留学信息:

 

标题 2016年司考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点:证据的合法性
内容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年司考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点:证据的合法性”,考友一定要加油复习司法考试,多看看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才能拿到司法考试证书!
    证据的合法性,又称证据的法律性,是指:第一,证据必须具有法定的形式;第二,由法定的人员收集;第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审查和运用;第四,要经法庭上查证属实。在各类考试中,常考的知识点是,非法证据的排除。
    1、非法搜集的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的排除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最高法院《解释》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刑诉规则》)分别规定了非法搜集的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最高法院《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刑诉规则》第265条也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实际上已经确立了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排除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非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及辩护人应当提供线索或者证据,由公诉方承担没有“非法”的举证责任。
    2、非法收集的物证、书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 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司法考试二卷栏目为您推荐:
    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技巧
    2016年司法考试命题规律
    2016司法考试改革亮点解读
    2016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2016司法考试论述题万能模板
    2016年司法考试学科的分值分布
    
司考证书领取 司法考试辅导 司法考试报名 司考准考证打印 司法考试时间 司考成绩查询

    
随便看

 

出国留学网为出国留学人员提供留学、移民、外语考试等出国知识,帮助用户化解出国留学过程中的各种疑难问题。

 

Copyright © 2002-2024 swcv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5/22 16:2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