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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专属管辖
内容
    每天挤出时间,坚持复习司法民事诉讼法,每天看一些民事诉讼法考点,辅以,有恒心的人才有可能成功。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专属管辖”,欢迎您阅读下载!
    专属管辖(一) 专属管辖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34条:(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专属于中国法院管辖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44条: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应专属于中国法院。
    注意:第一、不动产专属管辖的确定;
    第二、专属管辖案件之间的排他性;
    第三、专属管辖不得对抗仲裁。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是一个问题的两个侧面。
    民诉法33条: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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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5 10:5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