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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审判组织
内容
    在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中有许多重要考点,那么这些考点一定要背熟!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审判组织”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年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审判组织
    第40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
    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41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考点】合议庭的组成
    解析:主要掌握不同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
    (1)一审程序中,合议庭由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两者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2)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
    (3)发回重审的程序中,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4)再审程序中分别按照一审、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5)非诉程序中,选民资格案件、疑难复杂案件、除权判决作出程序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第43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考点】评议规则
    主要掌握与仲裁庭评议规则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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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4 16:3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