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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重难点:特别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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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们来看看自己对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的掌握程度吧,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重难点:特别程序”,预祝考生们都能取得好成绩! 《民事诉讼法》第177条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一)特别程序的特点(民诉法178条) 1.当事人特殊 2. 审判组织特殊 3.一审终审 4.纠错程序不适用再审程序 5.管辖法院:基层法院 【注意】公告程序是必经审理程序的案件 (二)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 1. 选民资格案件(申诉前置、合议庭审理、审限) 2.宣告公民失踪和死亡案件(下落不明、申请人、公告、判决的法律后果、被宣告人出现的处理) 3.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指定代理人、鉴定)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申请人、公告、有形财产、财产所有人或继承人的救济)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1)申请条件(民诉法194条) 主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同意的,视为共同申请。 确认对象: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提出申请) 法定期间:双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应当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提出。 管辖法院: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2)人民法院对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195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1)申请条件(民诉法196条) 申请主体: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包括两类:第一、担保物权人。即抵押权人、质权人和留置权人。第二、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 依据:依照《物权法》等法律提出申请。 管辖法院: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 (2)人民法院对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197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司法考试三卷栏目为您推荐: 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技巧 2016年司法考试命题规律 2016司法考试改革亮点解读 2016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2016司法考试论述题万能模板 2016年司法考试学科的分值分布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间及入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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