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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6年司考《二卷行政诉讼法》考点(2)
内容
    面临司法考试,许多考生都茫然无措,不知道从何下手复习,首先来看看司法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吧,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的:2016年司考《二卷行政诉讼法》考点(2),希望对你备考有所帮助!?
    讯问地点
    新法第116条第2款增加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解读:
    实践中存在嫌疑人被公安机关羁押后,不分场所进行讯问的不规范做法,而刑讯逼供现象往往发生在看守所以外的讯问过程中,看守所虽然隶属于公安机关,但相比于直接侦查部门而言,毕竟有较为规范的管理和监督制度,规范讯问场所,可以尽量减少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
    考察方式:
    考生需要区分羁押和非羁押两种情况下的讯问地点。
    羁押后的讯问应在看守所内进行,非羁押下的讯问可以传唤到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其住处进行。
    旧法第92 条第1 款: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新法第117条第1款: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变化:
    增加了现场发现嫌疑人的口头传唤。
    解读:
    实践中在犯罪现场发现可疑的嫌疑人,如果不及时进行讯问,就可能丧失了最佳的取证时机,因此,此次增加了现场口头传唤的制度,同时为了规范现场口头传唤,要求必须出示工作证件,并记入讯问笔录。
    考察方式:
    考生需要区分羁押和非羁押两种情况下的讯问地点。
    羁押后的讯问应在看守所内进行,非羁押下的讯问可以传唤到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其住处进行。
    现场口头传唤,必须具备两个要件:第一,出示工作证件,第二,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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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6 5:3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