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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难点:法的概念的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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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了2016司法考试的朋友们,还有哪些法理学考点没有全掌握呢?详情查看本文“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难点:法的概念的争议”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法的概念的争议 1.争议的焦点 法的概念的争议的焦点:法与道德有没有本质上必然的联系。基于此,法的概念有两种基本立场:法律实证主义与非法律实证主义。 2.法律实证主义 (1)基本主张 在定义法的概念的时候,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实证主义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即实然法和应然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的分类 法律实证主义定义法的要素:权威性制定与社会实效。以这两个要素的联接不同,法律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可以分为: ①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如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 ②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因素的法的概念,如分析主义法学,代表人物如奥斯丁、哈特、凯尔森。 3.非实证主义理论 (1)基本主张 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接的。 (2)非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的分类 非实证主义者定义法的要素:内容的正确性,社会实效性,权威性制定。 以这个三个要素的不同联接为标准,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可以分为两类: ①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以传统的自然法理论为代表, ②以三要素同时作为法的定义的要素的,超越自然法学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第三条道路,如阿列克西。 司法考试网为您精心推荐: 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技巧 2016年司法考试命题规律 2016司法考试改革亮点解读 2016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2016司法考试论述题万能模板 2016年司法考试学科的分值分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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