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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一级建造师2016年工程法规考点:民事纠纷处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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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书不知道看哪里?考点太分散?那就来看小编为您整理的考点知识吧,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成绩,祝大家考试顺利通过,更多试题请关注出国留学网一级建造师考试栏目。本栏目会为大家更新最新的一级建造师资讯。 一、建设纠纷的种类与处理方式 1.种类 (1)民事纠纷 合同纠纷(最常见)与侵权纠纷 (2)行政纠纷 行政机关与被管理人之间产生的纠纷 2.处理方法 (1)民事纠纷处理方法 和解-当事人双方之间达成处理纠纷的共识 调解-由第三方帮助当事人解决 仲裁-仲裁机构 诉讼-人民法院 (2)行政纠纷处理方法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二、民事纠纷处理方式 (一)民事诉讼概述 1.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裁判、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的基本特点 (1)公权性 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意志行使司法审判权。 (2)强制性 强制产生,不需要双方当事人都同意,只要一方提起诉讼,另一方也被强制参加诉讼。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 (3)程序性 按法定程序进行诉讼活动。 (二)仲裁 1.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当事人根据其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方(仲裁机构)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 2.仲裁的适用范围 (1)《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体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 (2)不适用《仲裁法》的仲裁(适用其它法律法规) 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3)不能仲裁的纠纷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适用仲裁。 3.仲裁的基本特点 (1)自愿性—争议双方当事人必须都认可 (2)专业性 (3)灵活性 (4)保密性-不公开审理 (5)快捷性-一裁终局制 (6)经济性 (7)独立性-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之间无隶属关系 (三)和解 1.概念 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自愿互谅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自行解决的一种方式。 2.法律效力 (1)和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可以成为原合同的补充部分。 (2)和解后当事人不执行,另一方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却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3.和解的适用情况 (1)未经仲裁和诉讼的和解 (2)申请仲裁后和解 (3)诉讼后和解 (4)执行中和解 (四)调解 1.调解的概念 调解是指第三人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依法或依合同约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居中调停,使其在互相谅解、互相让步的基础上解决其纠纷的一种途径。 2.调解的形式 (1)民间调解—民间机构 (2)行政调解—行政机关 (3)法院调解—法院 (4)仲裁调解—仲裁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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