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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6司法考试卷三刑法考点:死缓
内容
    司法考试即将到来,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那么我们要怎样才能有效率的复习,赢得考试的胜利呢?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司法考试卷三刑法考点:死缓”,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6司法考试卷三刑法考点:死缓
    (一)死缓的处理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原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标准,执行死刑。
    (二)对死缓减刑的限制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人民法院依照上述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根据有关立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因而涉及相关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请回答第92-93题。
    (11年)92.关于犯罪分子可以适用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案件,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BCD)
    A.绑架案件 B.抢劫案件
    C.爆炸案件 D.有组织的暴力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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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5 14:1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