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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保证人对债权人追偿权
内容
    因为公务员考试制度改革,部分省市取消了公务员公共基础科目的考试,然而并没有影响公务员考试对公共基础知识科目考题的考查。因而在进行公务员考试备考的过程中仍不能忽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的复习。快看看关于保证人对债权人的追偿权的相关知识你是否掌握了,掌握了就做做模拟练习巩固一下吧!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频道本次就为广大考生带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保证人对债权人追偿权,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1.求偿权的构成要件。
    ①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
    ②保证人无赠与的意思。
    ③因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使得债务人免责(比如:债权人无偿免除保证人的保证债务的,保证人对债务人无追偿权)。
    2.追偿的范围(《担保法解释》第43条)。
    (1)保证人受债务人委托承担保证责任的,其追偿的范围包括:
    ①保证人所清偿债务的本金及利息;
    ②必要费用;
    ③因不可归责于保证人的事由遭受的损害。
    (2)保证人基于适法无因管理承担保证责任的,其追偿的范围包括:
    ①保证人所清偿债务的本金及利息;
    ②必要费用;
    ③因不可归责于保证人的事由遭受的损害。
    3.追偿权的行使。
    (1)追偿权的正常行使。
    ①有权对偾务人以诉讼或者诉讼外请求的方式对债务人求偿。
    ②债务人破产的,保证人有权申报破产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③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2)追偿权的预先行使。
    ①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尚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预先行使追偿权。
    ②预先追偿的方式,是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
    ③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只能作为二个主体申报债权。
    ④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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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4 19:0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