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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2016司法考试商法考点: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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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下半年司法考试即将到来,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那么我们要怎样才能有效率的复习,赢得考试的胜利呢?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司法考试商法考点: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关注我们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 2016司法考试商法考点: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与防灾防损相结合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2、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1)其依据在与保险技术的需要 (2)告知的内容 (3)告知的时间和方法:订立合同时 (4)告知义务的违反:告知不实、隐瞒和遗漏。 3、保证 (1)保证的含义 (2)保证的内容 (3)保证的种类 (4)保证与告知的区别 4、弃权 (1)弃权的含义:在保险中,弃权是指保险人以言词或行为,故意抛弃其解约权及抗辩权。 (2)弃权的要件:一是当事人必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二是当事人须于意思表示之时知道权利的存在; (3)弃权的范围:原则上,基于保险合同产生的权利或抗辩权,均可抛弃,但下列情形出外:为维护公共利益;权利为法律所赋予;事实上不能抛弃等。 5、禁止抗辩 (1)禁止抗辩的含义 (2)禁止抗辩和弃权的不同:A弃权可以单独或者合意的方式为主,而禁止抗辩以欺诈或致人误解的行为为基础,本质上属于侵权行为;B弃权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发生效力,而禁止抗辩基于公平观念发生效力;C弃权可以适用口头证据规则,而禁止抗辩不适用口头证据规则;D因保险代理人以合意抛弃权利而发生弃权的效力时,以保险代理人应有代理权为限;因保险代理人的行为而发生禁止抗辩的效力时,不以保险代理人有代理权限为条件。 (三)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2、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3、保险利益的确定 (四)损失补偿原则 1、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2、损失补偿的范围 3、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和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损害赔偿原则的比较: 两者的相同之处在于:其宗旨都是为了补偿受损失方的经济损失。首先,只要发生损失,受损方有权请求全面而充分的赔偿;其次,赔偿数额以实际损失为限,受损方不能因赔偿而获利。 两者的区别在于:(1)适用目的不同;(2)法律性质不同;(3)适用的前提和范围不同;(4)适用要件不同;(5)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和最终承担者不尽相同。因此,保险法上一般称为损失补偿而非损害赔偿。 (五)近因原则 1、近因原则的含义 2、近因的判断标准 (1)条件说 (2)相当因果关系说 (3)最近因果关系说:时间上之最近原因和效果上之最近原因 3、近因原则的具体运用 司法考试栏目为您推荐: 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技巧 2016年司法考试命题规律 2016司法考试论述题万能模板 2016年司法考试学科的分值分布 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注意事项 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误区有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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