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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西周司法制度选讲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提供2016司法考试卷一司考法制史之西周司法制度考点选讲,更多资讯请登录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具体了解。 司考法制史之西周司法制度。 1.司寇 周天子是最高裁判者。中央设大司寇,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大司寇下设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大、小司寇下设专门的司法属吏。此外,基层设有士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 2.具体的诉讼制度 (1)西周时期的“狱”与“讼”。 民事案件讼听讼 刑事案件狱断狱 (2)“五听”。 “五听”制度指判案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即通过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面部表情、呼吸、听觉、眼睛与视觉确定其陈述真假,说明西周时已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审判实践中。具体内容是: ①辞听:理屈则言语错乱; ②色听:理屈则面红; ③气听:理屈则喘息; ④耳听:理亏则法官的话听不清; ⑤目听:无理则双目失神。 (关键词记忆:辞、色、气、耳、目) (3)“五过”。是西周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五过”的具体内容是: ①惟官,畏权势而枉法; ②惟反,报私怨而枉法; ③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 ④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 ⑤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关键词记忆:官、反、内、货、来) (4)“三刺”制度。 西周时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的,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该制度是“明德慎罚”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司法考试报名 栏目推荐: 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 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注意事项 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误区有哪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