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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重要考点:支配权
内容
    2016下半年司法考试落下帷幕,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重要考点:支配权”,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重要考点:支配权
    A.支配权,指权利主体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等),享受一定的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知识产权、人格权、身份权在性质上也可以称为支配权。不过,身份权只是对身份利益的支配,而不是对他人人身的直接支配。
    B.支配权具有以下特征:
    a、客体特定。
    支配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化的财产和人身利益,尤其是就财产利益而言,支配权的客体必须特定化。这一点,连颇具特殊性的动产浮动抵押也不例外,动产浮动抵押权的客体虽在抵押权设立时是不特定的,但在抵押权行使是特定的。
    b、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支配权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主体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的第三人”。义务人负有不侵害权利主体权利的“不作为”义务。
    c、支配权的行使和实现具有直接性,可以通过权利人的直接行使而实现,不需要外力介入。
    d、支配权原则上均具有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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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8 17:2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