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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2016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经济》考点(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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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虽然还有很长时间,但同学们还需要将一建课本再读一次,加深记忆理解。此文“2016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经济》考点(2)”由出国留学网一级建造师频道提供,帮助大家考试! 财政政策功能与目标 (一)财政政策的含义(掌握) (二)财政政策的功能(掌握) (三)财政政策的目标(掌握) (一)财政政策的含义(掌握) 财政政策是一国政府为实现预期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对财政收支关系进行调整的指导原则和措施。财政政策属于宏观调控手段。 财政政策由预算政策、税收政策、支出政策、国债政策组成。 (二)财政政策的功能(掌握)
违约金与定金 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或合同订立后约定因一方违约而应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可分为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重点解析】 1.注意该条第2款的表述细节: “低于”的可予以“增加”,而只有“过分高于”的才可以“适当减少”。 2.第3款的内容注意结合工程实例掌握。例如,承包商进度滞后,业主按合同约定要求承包商承担延期违约金的同时,可要求承包商继续施工。 定金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支付给对方的款项,其目的在于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定金是债权担保的一种形式,定金之债是从债务,因此,合同当事人对定金的约定是一种从属于被担保债权所依附的合同的从合同。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 违约金存在于主合同之中,定金存在于从合同之中。它们可能单独存在,也可能同时存在。 《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一级建造师频道编辑推荐: 2016年一建《矿业工程》模拟试题及答案汇总 2016年一建《建设工程经济》考前模拟题及答案汇总 2016年一级建造师报名入口及时间汇总 2016年一建《工程项目管理》模拟试题及答案汇总 2015年各科一级建造师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下载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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