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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二建2016年《工程法规》知识点: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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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考试考点归纳,可以帮您梳理知识点,节省时间。本文“二建2016年《工程法规》知识点:建设工程担保制度”由出国留学网二级建造师网整理而出,希望大家喜欢! 一、担保和担保合同规定 1.担保的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2.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二、建设工程的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 1.保证的基本法律规定 (1)保证合同的内容: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期限,保证方式,担保范围,保证期间,其他。 (2)保证的方式:一般保证(债务人不履行,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可以要求债务人或者保证人承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资格:法人、公民都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分支、职能部门不能为保证人。 (4)保证责任:债权人转让债权给第三人,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债务人转让债务,应取得保证人同意,否则无效 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担保种类:施工投标保证金、施工合同履行保证金、工程款支付担保、预付款担保(对应投标人、中标人、招标人、承包人) 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 1.抵押权:不转移占有,约定可以抵押的财产: (1)建筑物,附着物(不动产抵押) (2)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 (3)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抵押) (4)生产设备、原材料等(动产抵押)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动产抵押) (6)交通工具动产抵押(动产抵押) 不得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医院等公益目的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的,有争议的 (5)查封、扣押、监管的 (6)依法不得抵押的 不动产抵押,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登记时设立动产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质权:转移占有 欠A扣B,约定 3.留置:转移占有,欠A扣A,约定,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4.定金:给付定金不履行约定,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书面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小编精心推荐: 2016年二级建造师报考指南 二级建造师考试人事考试网址汇总? 2016二级建造师考试网上报名流程汇总 【二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2016年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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